信件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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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供热公司收取2017年过热费的疑问 | ||
写信人 | 王** | 写信情况 | 2019-10-21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我于2019年初在科教苑购买一套住房,由于未装修,今冬无需供暖,近日在供热公司报停供暖服务时,工作人员告知我要缴纳2017年过热费,说是发改委发的文,并告知我有任何疑问直接去找发改委领导,请问下贵单位是否发过相关文件,再者就是有,这个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期盼领导能在百忙之中给予答复,谢谢!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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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办结日期 | 2019-10-25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民: 您好!您的信件咨询函收悉。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市发展改革委只负责供热价格的制定,未出台过热费相关文件,过热费收取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供热管理办法中规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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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电话回复,公开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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