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来源:庆阳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9-11-01 16:30:3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3.68分钱;2019年7月1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再次降低5.09分钱,两次共降低8.77分钱,切实减轻企业用电负担。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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