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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民用无人航空器实名登记和运行识别规范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6年5月1日实施

来源:低空经济发展科 发布时间:2026-02-26 18:01:14 浏览次数: 【字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0月31日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从技术上解决无人机“谁能飞”和“谁在飞”等问题,支撑《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效实施,为无人机行业安全有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了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和激活的工作流程,旨在从源头规范登记流程,便于所有者按规定便捷完成实名登记,进一步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监管,保障公共安全。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要求民用无人机系统要在显著位置提示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具备激活和取消激活控制、交互便捷、实名登记校验和提醒、固件更新等功能。明确登记信息需包含所有者身份信息、产品名称、型号、唯一产品识别码/序列号及使用用途等关键字段。所有者需在使用前完成实名登记和激活操作,激活前和取消激活后均不能具备飞行能力,解决了“谁能飞”的问题。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民用无人机应同时具备广播式和网络式运行识别发送功能,应同时具备接收蜂窝网络、地面有线网络和卫星通信网络发送的网络式运行识别信息的能力,信息更新和发送时间间隔不大于1秒。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在运行全过程主动报送自身身份、位置、速度、状态等运行识别信息,具备防止运行识别信息和相关硬件被篡改或破坏的功能设计,以便运行监管方全程实时掌握无人机的飞行状态。为保障识别功能可靠,标准要求如果无人机起飞前识别模块失效将无法起飞,飞行中广播式功能失效需触发告警并具备悬停、返航、降落等处置能力。同时应滚动存储运行识别信息且不可手动删除,存储容量支持不小于120飞行小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无人机全程可见、可管、可追溯,解决了“谁在飞”的问题,将有效遏制“黑飞”“乱飞”等违规行为,提升空域安全与公共安全保障水平。

两项无人机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后,有关部门给生产企业的存量设备升级改造预留设置了过渡期。对于已销售并在使用中的无人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明确,设备生产厂家须在标准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为存量无人机加装运行识别模块,满足基本功能要求。加装模块的无人机给予3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完全满足规范要求方可实施运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规定,新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已销售并在使用中的从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确保使用者有充足时间完成补登记和激活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