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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庆阳市委 庆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来源: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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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9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落细落地,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坚定不移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妥有序打好经济发展总体战,以确定的工作主动应对不确定的形势,以超常规的举措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的冲击,以高质量的经济发展保障疫情防控的彻底胜利,以坚定的信心、有效的举措、科学的方法和加倍的努力,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推进“六稳”工作,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坚持抓主抓重。以战时状态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实行“一企一策、一业一策”,抓生产恢复、项目复工,确保脱贫攻坚、生态环保、海绵城市等底线性任务全面完成,确保重大产业开发、重点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三)坚持分类指导。根据疫情实际,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差异化防控。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实际,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统筹抓好经济发展各项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保障

1. 加大防疫物资供应。积极争取国省专项资金、省级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医用酒精、生活消毒液、抗病毒药品等医疗防护用品、消杀应急物品的生产和收储,提升应急保障供给能力。

2. 加强农产品调运和收储。严格执行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对接市场的优势,拓展销售市场,确保产品运得出、销得好,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农产品销售的影响。建立鲜活农产品季节性收储机制,积极争取省上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做好肉、禽、蛋、奶和粮食等农产品收储加工,给予收储加工专项贷款及利息补贴、增信担保,确保鲜活农产品市场供需平衡。

3. 支持全社会参与疫情防控。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疫情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物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等渠道,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4. 建立疫情防控信用奖惩机制。将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个人信用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对以往有失信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防疫期间作出积极贡献的,经认定后给予信用修复;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用宽容,暂不列入“黑名单”;对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及时在信用网站公示,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给予增信支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违法违规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及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二)组织实体经济复工复产

5. 分区域推进复工复产。以县区为单位,分区域推进复工复产。没有新冠肺炎病例、疫情形势相对稳定的环县、镇原县、华池县、合水县、正宁县,在严防疫情传入、继续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抢抓机遇,积极推进复工复产;无续发病例的庆城县、宁县和流动性大的西峰区,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切实保障国计民生物资的生产、调运和供应,保证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平稳,有序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复工复产。

6. 分行业推进复工复产。对涉及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国计民生的领域,集中一切力量完善保障条件,尽早尽快复工复产。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制定防控预案,保障安全生产;尚不具备复工条件的,防止操之过急、盲目开工,坚决杜绝因复工复产造成疫情蔓延。

7. 加大用电支持。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加强增产扩能用电支持,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8.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级专项支持。引导符合应对疫情防控保障的企业扩产转产,推荐列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供企业名单,争取享受贷款利率和贴息政策支持;聚焦疫情防控暴露出的短板弱项,积极谋划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等领域项目,争取纳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指导相关企业积极申报争取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清欠民营企业账款。各县区、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上半年清偿一半以上。有条件清偿的欠款和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欠款上半年“清零”。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要挂牌督办,确保年底前应清尽清。

9.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享受税收优惠。依法依规落实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融资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办理延期纳税。对于受疫情影响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减免企业房租。在疫情期间,按照要求坚持营业且不裁员、少裁员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的中小微企业承租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鼓励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给予租金适当减免支持,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10.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加大担保支持。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2020年担保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担保额。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予以支持。

11. 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1年。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12. 促进中小企业提质增效。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对经政府认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气、水等基本生产要素,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推行“不见面”网上办电服务,鼓励企业等用户运用“网上国网”APP进行线上办电,提升办电效率。加大采购产品和服务。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的金额和比例。鼓励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重大项目招标中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招标,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重大项目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可以分包的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中优先考虑中小微企业;按合同优先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不得拖欠。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13. 全面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允许新购设备成本税前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减免运输疫情防控物资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纳税。自202011日至331日,对境内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物资免征关税。

14. 给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续贷支持。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疫情发生6个月内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

15. 发行企业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建立绿色通道。增强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力度。

16. 增加信贷规模。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提高中小微企业的首贷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量增价降,满足信贷需求。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支持相关企业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影响。

17. 对接落实融资金融机构奖励扶持政策。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按2倍标准给予奖励。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每个项目10万—30万元奖励。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给予贴息性奖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积极衔接落实。

18. 用足用好国、省贷款政策。用好央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列入全国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提供利率不超过3.15%的优惠贷款支持,落实中央财政给予企业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贴息,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40%进行贴息。用好省级专项贷款。对列入全省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合理信贷需求,帮助争取省级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全力争取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确保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贷款政策。用好肉、奶和小麦等粮食进口储备专项贷款。

(五)着力推进稳定就业

19. 持续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在确保完成省下达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任务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贫困劳动力返岗滞留情况和防疫工作需要,持续扩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积极助推我市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所需资金从市县扶贫资金中列支。

20. 有序组织劳动力输转。对以外出务工为主、参加有组织输转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利用扶贫资金给予差别化、阶梯式奖补,鼓励其外出务工、长期务工和稳定务工。

21.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截止2020年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上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全省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半年未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22. 鼓励就近吸纳农民工就业。统筹使用就业补助和扶贫等资金(不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吸纳用工补贴政策,鼓励当地企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由企业注册地负责,对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3000/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对用工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的培训费,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直接奖补给企业。

(六)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

23. 抓好春耕生产。在突出供销合作社保障农资供给主渠道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采购种子(种苗)、化肥、农膜等农资保障供应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进乡镇农资经销网点恢复经营。整合涉农财政资金,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统一储备、统一配送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支持。抢抓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机遇,加快农资储备,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确保春耕生产所需农资运输畅通、供应及时。

24.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按照应保尽保、愿保必保的要求,从2020年开始,农业保险机构遴选权全部下放到县区,各县区可根据实际采取竞争性磋商等简易程序进行招标,确保完成今年省上下达我市的6个中央补贴品种、7个省级补贴品种、12个“一县一(多)品”的保险任务,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和出现灾害极端天气时贫困地区农民能稳定增收。

(七)促进服务业发展

25. 支持旅游等行业发展。扶持文化旅游、交通运输、住宿餐饮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对列入全省681家名录的旅行社,暂退旅游保证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疫情期间损失严重的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给予一定补贴或出台优惠政策。

26. 加快发展新商业模式。发挥市、县、乡、村电商服务中心的示范引导作用,支持商贸企业利用APP、小程序等方式维护和拓展客户,发展“线上下单、无接触配送”模式。开展农产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积极扩大“宅消费”。支持餐饮企业打造“中央厨房”,保障市民餐桌安全。

27. 大力发展线上线下消费服务。依托华为大数据中心,发展无人零售及餐饮、“电商+长短视频+直播”,提升消费者的体验度。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数字娱乐、线上咨询培训等线上服务,构建服务业新业态。

28.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鼓励外贸企业巩固传统市场,开拓“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鼓励支持市内涉外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恢复和开展对外贸易。

29. 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以我市肉羊、生猪、肉鸡、苹果、高原夏菜、中药材、现代种业等重点产业为支撑,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积极争取国、省对冷链物流设施、乡村中小型保鲜库、合作社冷藏车的资金补贴和奖励。

(八)积极承接产业转移

30. 给予省外转移企业运费补贴。对新引进大量吸纳就业的各类企业、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含东西部帮扶省市在市、县区创建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费,由省市县三级按50%给予补贴。

31. 加大省外转移企业奖励支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凡来我市投资办厂(包括扶贫车间)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新增地方留成税收(5年内)给予等额奖补。对我市建设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主动衔接省级部门及相关投资集团,争取落实省级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注册资金股权投资政策。

(九)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32. 简化审批程序,推行“不见面审批”。对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资金已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落实模拟审批、容缺受理等措施,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前期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推广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实行承诺制,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

33. 开辟采购招标绿色通道。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可由业主确定发包对象,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在疫情期间,对于重大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大力简化招标程序,经认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组织交易。加快推进全流程网上交易,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34. 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疫情防控急需土地可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需要转让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手续。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35. 有序推进重大项目开复工。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对一季度开复工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项一策”原则,制定项目推进计划。续建项目原则上于3月底前全部复工,新开工项目采取“线上办理、视频会议评估评审”等方式,加快前期手续办理进度,力争按计划落地开工。市政府采取现场办公方式,对一季度开复工项目进行督查推进,并对全年重点项目落实进行统筹安排。

36. 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紧盯国家应对疫情防控支持公共卫生、检疫防疫、公共服务等领域和省上支持十大生态产业发展的投资机遇,抓紧谋划储备符合条件的项目,全力衔接争取资金支持。紧盯全省高质量发展10亿元奖励资金和1万亩土地指标,全力做好各方面工作,努力争取奖励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发展各项工作。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主动担责,超前谋划,抓好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对“两手抓”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扬表彰,大胆使用;对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二)靠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职责定位,建立健全抓落实责任体系,确定专班专人,细化抓促举措,抓好落实。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要把本实施意见和重点专项方案的贯彻落实列入2020年度重点督查计划,制定督查方案、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三)强化协同联动。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密切沟通衔接和协同推进机制,及时掌握全市疫情防控态势,形成防控工作合力,研究解决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对接落实各项经济发展工作任务,共同推动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四)落实报告制度。建立旬报告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在每月的1日、11日、21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落实情况。报告要简明扼要,多报告实质性进展,少堆砌无关紧要的文字,由市政府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情况,研判形势,提出对策建议措施,及时汇报市委、市政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部分政策根据疫情防控情况进行调整。其他相关政策遵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