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价格科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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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改局,各天然气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由1.32元/立方米下调为1.31元/立方米。经汇报市政府同意,决定相应降低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峰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用气价格由1.9元/立方米调整为1.89元/ 立方米;工商业用气价格由2.5元/立方米调整为2.49元/立方米;集中供热用气价格由2.0元/立方米调整为1.99元/立方米。
二、有关要求
1.上述价格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本次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居民用气阶梯气价继续按1:1.2:1.5的比例分级递增,其中:第一档用气价格按1.89元/立方米执行,第二档用气价格按2.27元/立方米执行,第三档用气价格按2.84元/立方米执行。阶梯气量及其他有关要求仍按《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峰城区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庆市发改〔2015〕922号)执行;
3.已通管道气的县(区),严格按照上述天然气销售价格标准执行;
4.各天然气公司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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