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西峰城区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市供排水公司:
按照《甘肃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水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改价格规〔2020〕327号)、《庆阳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20〕56号)有关要求,为推动西峰城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经认真调研测算、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完善西峰城区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西峰城区居民用水阶梯水量
(一)阶梯水量和价格标准
将居民用水量划分为三级,水价按照1:1.5:2的比例分级递增,第一阶梯水量为0-7立方米/月·户(含7立方米),执行现行居民用水价格,即3.2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为7-15立方米/月·户(含15立方米),供水价格按现行居民用水价格的1.5倍执行,即4.8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为每月每户超出15立方米水量的用水部分,供水价格按现行居民用水价格的2倍执行,即6.4元/立方米。
阶梯式计量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二)实施范围和计量周期
西峰区居民用水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为城区所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市供排水公司为居民家庭安装的水表为一户。每户按 3人计算。4人及以上多人口家庭用户,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房产证及房屋产权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认定,每增加1 人,各级水量相应增加2立方米/月。房屋租赁时按原“一户一表”人口数确定阶梯水量。房屋转让发生产权变更时,用户应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自变更当月起,按新的产权户对应人口数确定阶梯水量。计量缴费周期以月为单位,周期间用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三)居民合表用户和其他用户用水价格
对尚未抄表到户的居民合表用户和学校、养老及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业、基建等非居民用户不执行上述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执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分档水量和价格标准
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内用水价格执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或工商业、基建用水价格,超过用水定额的部分划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的部分,加价50%收费;第二档水量为超定额用水20-40%(含40%)的部分,加价100%收费;第三档水量为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加价150%收费。具体为:
行政事业单位定额内用水价格为5.5元/立方米,第一档水量为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的部分,加价50%收费,为8.25元/立方米;第二档水量为超定额用水20-40%(含40%)的部分,加价100%收费,为11元/立方米;第三档水量为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加价150%收费,为13.75元/立方米。
工商业、基建定额内用水价格为7.5元/立方米,第一档水量为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的部分,加价50%收费,为11.25元/立方米;第二档水量为超定额用水20-40%(含40%)的部分,加价100%收费,为15元/立方米;第三档水量为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加价150%收费,为18.75元/立方米。
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定额内水价×定额内用水基数+第一档水价×第一档水量基数+第二档水价×第二档水量基数+第三档水价×第三档水量基数。
(二)实施范围和计量周期
西峰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城区纳入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定额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工商业、基建用水户。定额内用水量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核定。超定额用水部分的计量缴费周期以年为单位,周期间用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三、特种用水价格
(一)价格标准
特种用水定额内用水价格调整为工商业、基建用水价格的3倍,超定额部分执行非居民累进加价标准。具体为:定额内水价为22.5元/立方米,第一档水量为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的部分,加价50%收费,为33.75元/立方米;第二档水量为超定额用水20-40%(含40%)的部分,加价100%收费,为45元/立方米;第三档水量为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加价150%收费,为56.25元/立方米。
(二)实施范围及计量周期
西峰区特种用水价格实施范围为城区洗车业用水,直饮水生产企业用水,游泳池、滑雪场、桑拿洗浴、洗脚(包括宾馆饭店、康体娱乐中心、会馆等附设的以上营业性项目)用水。定额内用水量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核定。超定额用水部分的计量缴费周期以年为单位,周期间用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四、有关要求
1、上述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不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及各种附加,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征收。
2、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庆阳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20〕56号)执行。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特种用水价格后增加的收入,应当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用于供水企业实施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提升水质、开展节水技术改造、推广节水技术工艺等工作。
3、供水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对已经具备“抄表到户”条件的“二次供水”单位,要加快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和移交进度,全面落实居民用水阶梯价格、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4、供水企业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指导、提醒用户节约用水;定期发布用水情况,宣传节水知识,倡导节约用水;完善对外服务系统和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对收取的居民阶梯水费和非居民超定额加价水费单独记账,按规定使用,并在年度成本信息公开中加以说明,主动接受供水主管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5、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西峰城区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庆市发改【2020】300号).pdf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