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协庆阳市第四届四次会议第125号提案的答复
刘会萍委员:
您在政协庆阳市第四届四次会议上《关于学校水费执行居民水费标准的提案》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 对学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环县城乡公共管网供应自来水价格由环县人民政府制定。收到您的提案后,我们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反馈环县价格主管部门。环县发展改革局、自来水公司承诺,从今年7月起调整县城及各乡镇学校用水价格,按照规定将全县所有学校用水价格一次调整到位。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一如既往地重视价格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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