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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民航局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低空经济发展科 发布时间:2026-02-26 浏览次数: 【字体:

近年来,我国以无人驾驶航空器为代表的新型低空航空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深入推进,农林作业、巡查巡检、城市治理、应急救援、物流配送等场景有序拓展,低空飞行活动日益增多,亟需建立完善低空保险政策制度、产品服务和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健全低空保险政策体系,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印发《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实施意见》)明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谋划、重点突破、协同推进、稳步实施,加快形成覆盖广泛、保障有力、服务专业、市场规范的低空保险体系,更好服务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到2027年,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初步建立,低空保险产品不断丰富,更好满足各类应用场景保障需求。到2030年,低空保险政策框架基本形成,对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持续增强。

二、健全低空保险政策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要健全低空保险政策体系。一是加强规划引导。提出有关部门应将保险纳入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总体部署,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地方将保险纳入地方低空经济发展政策体系,因地制宜出台促进低空保险发展的支持政策。二是纳入安全监管规则。提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行业监管规则,采取有效措施,把保险作为强化场景运营安全监管、健全事故处理制度的重要手段,推动有序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三是鼓励运用保险机制。鼓励低空企业将购买保险作为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链链主企业通过保险协同上下游企业,降低产业链风险成本。支持中小企业运用保险增强创新发展的风险防御能力。鼓励使用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主体投保责任保险。

三、建立强制投保制度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对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用于个人娱乐消费的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鼓励消费者和运营单位等按需投保,解决安全飞行的后顾之忧。

四、强化服务保障能力

《实施意见》明确要进一步提升低空保险产品供给和服务能力。一是优化全产业链保险保障。从逐步建立覆盖低空全产业链保险产品体系,探索低空新型风险保障的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加大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险供给,进一步优化完善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保险供给,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及再保险支持力度等方面,提升低空保险保障能力。二是精准服务应用场景。农林作业、低空巡检、测绘勘察、低空物流、低空交通、城市治理、应急管理、医疗救护、低空旅游、航空运动等应用场景,根据场景的发展阶段、风险类型、风险管理需求等提供针对性保险保障,推动完善事故处置和损失分担机制。三是推进数据基础建设。加快建设低空保险信息平台,探索与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对接,实现相关信息共享。鼓励保险行业与低空航空器制造、运营企业的数据应用,逐步夯实数据基础,为保险精准承保理赔、航空器飞行监管、风险管理和事故处理提供数据支撑。四是强化专业能力建设。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对低空新型风险研究,完善经营管理,逐步推进数据积累,积极运用风险量化模型和风险评估工具,提升产品开发科学性、费率厘定精准性。支持再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专长,加大专业人才培育力度,加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建设。

五、对加强行业监管和风险防范

《实施意见》要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压实企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格防范利用保险从事保险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保险规律的认识,立足商业可持续原则推动保险发展。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控管理,在具备资本实力和充分评估经营风险的前提下有序拓展业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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